中国生态学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2-26点击量:957
为做好中国生态学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工作,根据《中国生态学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和《中国生态学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经费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设立以下机构组织实施青年人才托举工程:
(一)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被托举人遴选工作,人数不少于5人,组长由学会理事长担任。
(二)遴选专家组。负责遴选评议工作,人数不少于9人,均为生态学学科领域内权威专家,含一定数量的院士和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三)托举导师团队。负责为被托举人制定并实施个性化培养方案,开展具体托举培养工作。中国生态学学会针对每位被托举人成立对口托举导师团队。
(四)项目工作组。负责青年人才托举工程日常工作,对有关申报资料等进行形式审查和初选工作,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遴选、实施及结项验收等。组长由学会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学会副秘书长、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学会办公室有关人员等组成。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二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每年面向学会会员发布当期《关于开展“中国生态学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利用本单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同行专家实名推荐、分支机构推荐、青年科技工作者自荐等多种途径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三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每期3年,每期资助名额10名以内,共包括以下类型:
(一)中国生态学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A(以下简称“A类项目”)。该类项目依赖于中国生态学学会当年是否取得 “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立项单位资质。如获得立项,中国生态学学会将按所获得的资助名额和经费标准进行选拔、立项和资助。
(二)中国生态学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B(以下简称“B类项目”)。该类项目由中国生态学学会选拔、立项和资助,每期资助不超过2人,每期资助经费共5万元/人。
(三)中国生态学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C(以下简称“C类项目”)。该类项目由中国生态学学会选拔、立项,被托举人依托单位资助,每期资助不超过8人,每期资助经费不少于5万元/人,管理方式和B类项目完全相同。(四)中国生态学学会获得“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立项单位资质和资助名额的年度,中国生态学学会当年不设立B类项目。
第三章 被托举人遴选
第四条 被托举人遴选条件:
(一)32岁以下(按申报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女性被托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1-2岁;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中国籍中国生态学学会会员;
(三)生态学领域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热爱并致力投身于生态学科研事业;
(四)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思想先进,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优秀的学风道德;
(五)具有独立科研工作能力,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可预期的科研潜质、良好的科研基本条件;
(六)未曾入选本项目或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入选者等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第五条 项目遴选程序:
(一)每年“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立项单位及资助名额公布后,中国生态学学会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中国生态学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遴选工作。
(二) 项目工作组依据遴选条件对项目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初选,符合条件并通过初选的人员获得终评资格。
(三)组织遴选专家组召开项目遴选评议会议进行终评,通过现场打分、投票等方式确定被托举人人选并进行公示。
第六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相关工作人员和遴选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在项目遴选评议会议之前透漏遴选专家名单,不得对外透漏会议内容和遴选结果。
第七条 遴选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项目申报人选存在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同一课题组成员、师生等关系的专家,在评议时暂时离席回避或不担任遴选专家。
第八条 被托举人人选的有关信息(包括人选姓名、年龄、研究领域、工作单位、对应的推荐专家或机构)和遴选专家信息(包括姓名、研究领域、工作单位)须在中国生态学学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平台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A类项目的上述信息报中国科协,B类和C类项目由中国生态学学会立项。
第九条 项目正式立项后,项目被托举人及其依托单位须和中国生态学学会签署年度《中国生态学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将作为项目管理和项目总结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人才托举
第十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按照《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适合青年生态学人才成长的《中国生态学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为被托举人提供全方面的扶持培养。
第十一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依托自身资源,结合被托举人学术背景和需求,明确托举导师人选,并协助托举导师开展对被托举人的指导工作,确保托举导师真正发挥出帮扶、培养的作用。
第十二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加强与生态学青年科技工作者的联系,直接了解被托举人的意见和诉求,建立联系服务生态学青年科技工作者的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与被托举人依托单位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实时掌握被托举人的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对被托举人成长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建立人才培养库并积极配合中国科协做好青年人才托举工程人才培养跟踪服务。
第五章 经费监管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经费严格按照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相关要求执行,中国生态学学会和被托举人依托单位经费资助标准由中国生态学学会每年发布的当期“中国生态学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申报通知列明,每期稳定支持三年。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被托举人托举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一)开展调研、咨询、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的费用;
(二)学术交流活动中涉及的会议费、差旅费等;
(三)编印购买图书资料、租用购置仪器设备、发表文章等费用;
(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费用;
(五)科研工作中涉及的人员劳务、专家咨询、材料耗材、设备运行维护、燃料动力及委托业务等有关费用;
(六)其他与青年人才托举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被托举人为项目经费的主要使用人,项目经费由被托举人自主支配,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预算,按照《项目合同书》相关约定完成经费执行。
第十八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和被托举人依托单位均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以上单位的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罚款、捐赠、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被托举人依托单位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须按照《中国生态学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经费使用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被托举人每年年终向中国生态学学会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在每期项目完成后按相关要求提交整届(三年)的经费使用情况总报告。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受理公示期内的书面实名投诉(包括提供投诉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电子邮件),一般不受理电话、口头、网络、匿名等其他方式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准确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按照严肃、谨慎、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公示期内的投诉。
第二十三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被托举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严肃处理,并向投诉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妥善保存投诉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并严格保密。
第七章 结项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工作组在每期项目结束前发布项目结项验收通知,提出结项验收工作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结项验收工作。结项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
第二十六条 被托举人须按照项目结项验收通知要求,按时提交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应包含三年工作总体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绩效、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成果、被托举人成长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认真组织结题验收工作,一般不提前完成或延长项目时间。如需调整实施计划,由被托举人向中国生态学学会提出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书面申请,A类项目在中国生态学学会书面报告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批准后实施,B类和C类项目由中国生态学学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开展的,由被托举人向中国生态学学会提出终止项目资助书面申请,A类项目在中国生态学学会书面报告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批准后终止,B类和C类项目由中国生态学学会批准后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国生态学学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中国生态学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