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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生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生态科技奖)主要奖励在生态领域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目的是鼓励生态领域科技创新,充分调动广大生态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生态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为了做好生态科技奖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生态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由中国生态学学会负责奖励评审工作。

第四条 生态科技奖奖励工作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生态科技奖奖励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生态科技奖只针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生态科技奖的组织领导机构是中国生态学学会,对奖励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制定政策,筹措资金,组建评审委员会,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七条 生态科技奖的评审机构是生态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每届任期五年。中国生态学学会建立不少于150名专家的评审专家库,从中遴选15名左右组成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生态科技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生态科技奖励办公室)为生态科技奖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生态学学会办公室。主要负责生态科技奖的组织申报、接受提名、形式审查、组织评审、社会公示、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九条 生态科技奖授予在生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科普与应用推广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单位或个人。成果主要完成人必须为中国生态学学会会员。

(一)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生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内取得的重大发现、重要方法、重大进展和理论创新,以及所完成的有重大科技创新且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和设计等。

(二)科普与应用推广成果

科学普及成果授予创造并出版优秀中文生态科学普及类著作(含译作)、音像制品、数字化产品等的单位和个人。科普论文、信息平台、科普报刊及其刊载的作品、科幻类等暂不列入奖励范围。

在组织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过程中,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而取得的有突出创新的生态技术成果;或对已有技术集成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生态技术成果。

第四章 奖励等级与评审标准

第十条 生态科技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授奖等级根据申报者所做出的研究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在生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大力推动了生态科学普及、生态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生态及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已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生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有力推动了生态科学普及、生态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生态及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已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生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生态科学普及、生态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生态及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已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章 申报与提名

第十一条 申报和提名的成果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要求的成果,不受地区(含港澳台地区)、部门、行业和单位性质的限制。

(二)申报提名单位和个人应提供能佐证成果水平的相关材料,其成果的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不应存在争议。

(三)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或提名。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或提名前与其他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

(四)经评定未授奖的成果和申报者,如果再次以相关内容申报或提名须间隔一年。

(五)成果的前三名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或提名一项生态科技奖。获一等奖的前三名完成人,须隔两年后方可再次申报或提名生态科技奖。

(六)涉密成果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申报者和提名者资格:

(一)凡申报者(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申报生态科技奖的成果,须由提名者(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在生态科技奖励办公室当年的限额范围内择优提名。

(二)提名单位包括:中国生态学学会分支机构、会员单位、省级生态学会,开设生态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高等院校及科研单位。中国科协所属生态相关的其他全国学会,也可向生态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名。

(三)提名专家包括:生态相关领域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中与生态相关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中国生态学学会常务理事。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提名,每位提名专家每年最多提名 2 项成果,并独立出具对所提名成果的评价意见。当年有成果申报生态科技奖的专家无提名权。

(四)申报者或提名者认为某些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原则的,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在提交提名材料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报和提名程序:

(一)申报者将申报材料报送给提名者。申报者在提交申报材料给提名者前,须先在本单位及所有完成单位对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名单及其排序、创新点等内容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提名者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经过审查后,择优推荐到生态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名者需按生态科技奖励办公室的要求,在通知时间期限内,提交提名材料,包括提名书,以及申报者提交的申报材料。

第六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四条 生态科技奖的评审方式与程序

生态科技奖按照形式审查、网络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的方式进行评审。

(一)生态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形式审查;

(二)网络评审是指形式审查结束后由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通过网络对提名成果独立进行的评审。网络评审实行小同行分组评审,每组专家的人数一般为 7-9 名,评出入围项目;

(三)召开生态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对通过网络评审的结果,进行的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的人数不少于15 名。

(四)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十五条 获奖证书加盖中国生态学学会公章,获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证明依据。

第十六条 生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一等奖获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项;二等奖获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项;三等奖获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项;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鼓励各单位自行奖励。

一等奖获奖项目的承担单位不超过9个,获奖人员不超过15名;二等奖获奖项目的承担单位不超过7个,获奖人员不超过10名;三等奖获奖项目的承担单位不超过5个,获奖人员不超过7名。

第七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网络评审评选出入围项目之后,在中国生态学学会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实名向生态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生态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

第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生态科技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二十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生态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名者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涉及申报者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提名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生态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提名者协助。提名者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生态科技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和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申报者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提名者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生态科技奖励办公室审核。

提名者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予授奖。

    第二十二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将撤消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予以通报,三年内取消被提名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生态学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