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我国青年生态学科技工作者奋发进取,促进科技人才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条例。中国生态学学会设立中国生态学青年科技奖。
第二条 在生态学科技工作与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年龄在40 周岁以下、具有“献
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科学道德与学风,并在业务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中国生态学青年科技奖。
1、在生态学领域学术上提出了新的思想和见解,发表后被公认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者。
2、在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实践中勇于创新,做出重要贡献,并已取得较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3、在传播生态学知识和新技术推广中成绩显著,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重要贡献者。
第三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生态学青年科技奖每两年开展一次,每届授奖人数为5-10名。在每两年举办一次的中国生态学学会学术年会上颁发获奖证书。并按排序推荐中国科协中国青年科技奖。
第四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学学会都可以推荐侯选人。
第五条 中国生态学青年科技奖设立由理事长为组长、学会负责人和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励评审工作。并确定候选名单,上报中国生态学学会常务理事会投票决定,过参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票的候选人,方可获得中国生态学会青年科技奖。
第六条 评奖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依靠专家,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宁缺毋滥,发现弄虚做假者,坚决撤销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