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23点击量:1384
(2019年11月28日 中国生态学学会第十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生态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确保经费合理使用,依据中国科协转发《民政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生态学学会章程》、《中国生态学学会工作委员会条例》、《中国生态学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中国生态学学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分支机构全部收支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收费活动的费用支出应遵循本学会的财务报销制度,统一报销入账。分支机构财务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分支机构的公章不得用于签署经营性合同。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推荐和联系的团体会员,学会按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并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会费的70%可以用于专业委员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在学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展会活动、咨询服务、技术研讨等,需提前向学会申报,获得批准后,由学会和相关单位签订合同书,涉及收费的,由学会开具发票,所收费用的80%可以用于专业委员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六条 分支机构接收的捐赠或赞助、政府资助等,由学会与相关组织、政府机构签订协议和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或《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项目形式获取的经费,资金按项目预算进行。
第七条 经费的管理
(一)分支机构经费开支按预算执行。
(二)报销凭证必须合法,票据背面由经办人签字,并由经办人另行出具说明,注明原因及用途,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秘书长)批准后,提交到学会财务审核报销。
第八条 人员费用支出的管理
分支机构聘用专职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障费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分支机构不具有固定资产所有权,只有实物管理和使用的权利。换届或更换负责人前,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向学会提交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报告,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条 分支机构职能终止前,学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