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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态学学会工作委员会条例

发布时间:2020-07-23点击量:648

201853日九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江苏南京)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生态学学会设立的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组织和动员广大生态学专业人员,积极推进生态学事业,为我国生态学科发展、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工作委员会是中国生态学学会下设的工作机构之一,由国内从事生态学工作,且有一定影响力的科学技术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工作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落实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组成与任职资格:

(一)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工作委员会主任须由中国生态学学会副理事长兼任或常务理事担任,主任、副主任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委员和秘书长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二)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原则上不超过三名;主任和副主任由理事长办公会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委员由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推荐,上报中国生态学学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经工作委员会主任推荐,报学会办公室备案;

(三)任期内,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因调离、健康等方面的原因,难以继续开展工作的,由学会秘书长提名,报经常务理事会审批重新任命。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与当届理事会相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安排制定工作计划及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 对参加相关活动时知悉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泄露秘密。

第九条 工作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当遵循《中国生态学学会章程》、本条例和学会其他相关规定,接受学会的领导与监督,在学会的授权下开展活动、发展会员,认真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工作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中国生态学学会的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国生态学学会常务理事会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25日起实施。经2018年5月3日九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