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23点击量:10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辑出版生态学领域科技期刊是中国生态学学会的重要工作之一。为强化中国生态学学会主办期刊的出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学术交流促进作用,为生态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做好服务,根据中国生态学学会及其主办期刊的具体情况,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依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0〕第732号)、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2005〕第31号)、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期刊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国生态学学会主办期刊,是指由中国生态学学会作为单独主办单位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的中英文期刊和电子期刊。
第四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主办期刊的出版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学术上坚持学术民主,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推动科技期刊高质量发展,为生态学研究搭建交流平台,促进生态学研究深入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提供知识创新服务,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根据"三级管理"原则,各期刊必须有明确的出版单位(编辑部或期刊社)、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第六条 各期刊的主管单位负责期刊发展规划、期刊申报和期刊管理工作,有权对所主管期刊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在政治上和技术上负有领导责任。
第七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作为单独主办单位或第一主办单位的期刊,中国生态学学会对其实施管理和指导,在业务上对主办期刊具有管理责任,指导和配合出版单位与其他主办单位共同制定学会期刊发展规划,监督指导主办期刊编委会换届工作,督促监督各期刊编辑部按时完成期刊的申报、年检等管理工作。中国生态学学会作为非第一主办单位的期刊,中国生态学学会协助第一主办单位对其编辑、出版、发行等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各期刊需成立编委会和设立期刊编辑部,负责拟订编辑方案、出版计划、出版选题和审订文稿,有关选题和重要文稿的送审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对主办期刊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监督期刊遵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出版工作,认真贯彻办刊方针、办刊宗旨,制定期刊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期刊相关规章制度。学会主办期刊的各项业务工作由学会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具体指导。
(二)监督指导期刊编委会换届工作,审核批准期刊编委会的人员组成和换届方案。编委会换届会议原则上须至少有一名学会领导参加。期刊编委会应实行四年一届的原则,按时换届。主编、副主编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个任期。编委会换届前须向学会递交拟任委员名单,并在召开编委会换届会议后,递交换届会议纪要和新任编委会名单,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再行公布。
(三)审核批准期刊的重大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审核批准重点稿件的出版或发表,对期刊政治、学术、编辑及出版质量实施管理和控制。
(四)为期刊出版单位的设立和运营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出版单位申请的项目和举办的活动应提供相应支持和帮助。
(五)负责督促和监督各期刊出版单位按时完成期刊的申报、年检等工作。通过出版后抽查、年度集中审读等措施对期刊政治、学术、编辑、出版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六)向主管单位汇报期刊出版单位的工作情况,贯彻落实主管单位的有关决定和意见。
(七)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中国生态学学会主办期刊出版单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期刊出版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出版范围出版期刊,期刊刊载的内容必须符合《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不得刊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年度出版计划及重大选题应按程序上报主办单位批准。
(二)期刊编委会设有主编或副主编,负责确定期刊的编辑(纂)方针、编纂体例、出版计划、编选范围和审订文稿,解决编辑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期刊编辑部应有专职编辑人员和专职编务人员,并实行责任编辑制度,在编委会领导下从事期刊的具体编辑(纂)事宜。编辑部主任对期刊文、图稿件和广告等内容负有全责。编辑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熟悉生态学相关专业及科技期刊的编辑、出版、发行业务,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组织能力,并获得初级或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四)期刊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广告发布登记号等。
(五)期刊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期刊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
(六)期刊申请出版增刊,需按增刊管理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报告,并按照管理规定编辑出版。
(七)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期刊出版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八)各期刊编辑部需按期向主办单位交送样刊以供存档,每年年终向学会递交包括出刊期数、发稿和退稿情况等统计数据与学术活动情况在内的年终总结,同时提交下一年工作计划,并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年度核验、出版后自检和上报自检结果等工作。
(九)期刊版面费的收取和变动情况应向学会申报和备案。
(十)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执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期刊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生态学学会所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于2011年4月起实施的《中国生态学学会科技期刊管理条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