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23点击量:1070
(2019年1月19日十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北京)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有关要求,为规范中国生态学学会组织工作,更大程度地发挥理事会作用,促进学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理事会组成
第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学会其他重大事项。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按章程规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部分职权。
第三条 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理事的分配根据以下原则:各省级学会和分支机构活动情况;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会员和活动情况;上届理事会成员参与活动积极性;综合考虑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等。
(二)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专家学者、一线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三)能够较好地体现新老交替与合作的原则,每届更新理事不少于1/3;
(四)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原则上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10;
(五)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一定数量的女性。
第四条 理事任职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相当级别的职务,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
(三)热心学会工作,在以往学会工作中有较好成绩和表现;
(四)理事必须是中国生态学学会有效会员。
第二章 理事会负责人
第五条 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理事长(法定代表人)1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全国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理事会根据需要设副理事长若干人,副理事长作为学会最高层领导成员,协助理事长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参加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分别联系、指导学会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受理事长指派、委托,代表学会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出席有关重大活动及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条 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可以由副理事长兼任。
第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条件按学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九条 理事长、秘书长行使职权按学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章 理事会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当理事会出席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时,按一般工作会议召开,不得以理事会的名义形成决议。
第十二条 建立理事长办公会议制度,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与领导。
第十三条 理事会应形成决议的议题,须经会议表决。一般议题可采用举手或通讯方式表决,凡涉及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时,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章 理事的权利
第十四条 学会理事有权向学会申请举行学会章程所含业务范围内的各类活动。
第十五条 理事可申请在学会网站、电子通讯、官方微信公众号免费刊登著作宣传、科研成果介绍等。
第十六条 按学会标准交纳理事、常务理事和学会负责人相应会费的人员,任职期间参加学会主办的综合性学术大会,可享受免交注册费待遇。
第五章 理事的义务
第十七条 理事要遵守《中国生态学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学会理事须按照《理事会费标准》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条 学会理事应积极协助学会主办的各类活动,必要时提供一定的人力和物力支持。
第二十一条 每届理事在任期内必须参加学会(含分支机构)主办的学术活动至少5次,参加全体理事会至少3次;每届常务理事任期内必须参加学会(含分支机构)主办的学术活动8次,任期内至少参加常务理事会7次。学会负责人应积极参加学会主办的各类活动,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常务理事会等相关组织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理事、常务理事或学会负责人,在下一届理事会推荐过程中,原则上将不予推荐为理事候选人。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中国生态学学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生态学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