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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态学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06-30点击量:1740

(2024年3月29日十一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北京)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对中国生态学学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国生态学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专业委员会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是学会的组成单元。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应该冠以“中国生态学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专业委员会的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学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成立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设立程序

确定专业委员会名称——公开招聘确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及挂靠单位——筹备成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

第五条  新专业委员会的名称确定及条件

(一)建议成立的分支机构须有三名以上常务理事提出建议,并将有关材料提交至学会秘书处,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确定专业委员会名称。

(二)专业委员会名称应符合如下条件

1.符合学科发展需要或国家重大需求;

2.不与本学会及兄弟学会分支机构重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不予受理

1.与学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

2.与已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重叠较多;

3.设立名称不规范,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4.无明确学科边界,专业或业务工作定位不清晰;

5.在专业委员会下再设分支机构;

6.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及挂靠单位的确定及条件

(一)学会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符合相关任职条件的生态学科技工作者均可应聘。拟竞聘分支机构主任委员者须将工作设想和有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学会办公室,经初审合格后可提交至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投票表决,确定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候选人及挂靠单位等。

(二)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筹备成立专业委员会申请表;

2.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3.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挂靠单位提供);

4.挂靠单位提供的配套资金支持证明(挂靠单位财务部门提供)。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筹备及成立

专业委员筹备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筹备期满后,须向常务理事会提交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申请报告及专业委员会工作方案,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成立。

 学会应及时将专业委员会设立情况向中国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人员组成。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初次任职时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且会员会龄不得少于两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主任委员原则上仅限在本专业委员会担任负责人。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专业委员会委员必须是学会正式会员,且会员会龄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委员应由学术上有造诣、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并有时间参加学会工作,且研究方向符合本专业委员会要求的专家学者担任,同一人原则上在不超过2个学会专业委员会任职。委员总数原则上不少于25人,不超过40人;其中年龄不超过45岁的中青年委员应不少于1/3。专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负责领导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主任和顾问。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可设专(兼)职秘书长1人,专(兼)副职秘书长不超过5人,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在职的秘书长原则上由挂靠单位任命或聘任。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需于学会理事会换届前一年内完成换届工作,且每届更新委员原则上不少于1/3。专业委员会应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向学会组织管理部门呈报委员会换届请示,提交换届方案、委员会会议纪要、拟任委员名单和挂靠单位出具的专业委员会换届同意函,经学会批复后,方能举行换届会议。换届会议结束一个月内,应向学会呈报会议总结,专委会委员新的组成名单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正式通告生效。成立未满两年的专业委员会可申请延期换届。

第十二条  任期内,专业委员会如需调整或增加委员、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应向学会组织管理部门呈报请示,并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财务、账户纳入学会统一管理。专业委员会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专业委员会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专业委员会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学会党组织领导。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学会章程规定,组织开展相关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各类学术研讨会、培训班、科普活动以及各类项目策划活动。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可得到学会的业务指导;也可以学会名义或与学会联合开展专项活动,但事先必须征得学会的同意。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可接受学会的委托,从事学会委托或交办的事务。

第十八条  提倡专业委员会之间的横向联合和交流,合作开展各项学术活动。

第十九条  学会鼓励专业委员会在本专业范围内发展新会员。新会员经学会核准后,成为学会会员。各专业委员会应协助学会向会员传达应尽义务和落实应享有的权利。各专业委员会不单独收取会费。学会依据各专业委员会集体交纳会费的30%,作为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补贴。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的义务

第二十条  学会对专业委员会实行年检管理和考核制度。学会有权调研和监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各专业委员会须每年向学会办公室呈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组织工作、学术活动、科技咨询、编辑出版、科学普及等。学会将对不履行义务的专业委员会采取通报批评、限令整改、撤销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中国生态学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维护学会形象,严禁欺骗和欺诈。所有与活动相关的文件和音像资料应报学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在从事相关活动时,需为学会的会员提供良好的服务,在活动收费中尽量体现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差异,保障学会会员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会专业委员会不具备社团法人资格。2013年前在民政部登记备案、已取得公章的专业委员会,其公章不具备法律效力。公章仅用于学术活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为规范管理,专业委员会换届后需将公章交回学会。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每年召开至少一次委员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方可生效;届内至少举办两次学术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学会开展相关学术、科普和教育培训等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智力和人力支持。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的评估

第二十六条  学会将加强对专业委员会的监管,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专业委员会评估工作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达标要求

(一)学术交流情况:连续三年未在中国生态学大会组织分会场;或届内由专业委员会主办、承办的学术活动少于两次,出现以上任意情况,则此项要求不达标。

(二)科普活动、政策咨询:连续三年无科普活动或政策咨询的组织工作,则此项要求不达标。

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所有活动均需及时上报学会秘书处,在学会官网上正式报道,并依此作为考核依据。上述(一)、(二)两项同时不达标即为没有达到基本的活跃度,视为总体不达标。评估结果将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有关未达标分支机构是否撤销或重组。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评优条件

在总体达标前提下,学会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专业委员会进行评优:

1.贡献度:积极参与学会大会;能够以学会名义组织研讨会、科普讲座或专著撰写等活动;及时为学会通讯、会讯提供信息。

2.影响力:积极以学会名义或通过学会渠道提供政策建议,参与决策咨询;主动利用大众传播平台进行生态学科普。

3.服务水平:协调组织会员参与有关活动或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学会定期开展专业委员会年度检查。在年度检查的基础上,学会将定期按一定比例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专业委员会进行表彰。

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的变更与注销、撤销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名称、挂靠单位、主要负责人等的变更、注销应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时,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同时被注销。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委员会,将予以撤销或重组

1.专业委员会严重违法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和规定。

2.专业委员会因违法犯罪而受到法律追究。

3.专业委员会领导班子成立后,届内考核未达标,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重新委托相关单位及专家重组专委会。

第三十三条 凡撤销的专业委员会,不得再以原专业委员会名称和学会相关名称及标志开展社会活动,否则视为侵权,学会将视情况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条例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学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