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21点击量:1226
中国生态学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生态科学技术和生态建设相关业务的结合,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充分发挥中国生态学学会社会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中国生态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团体标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学会根据生态科学技术和生态文明建设相关业务发展和市场需求,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团体标准的立项、编制、修订、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其有关管理工作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相应社会团体标准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有利于促进生态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
(四)开放、透明、公平、协商一致。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是团体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学会团体标准化工作;
(二)审定团体标准有关规章制度;
(三)审定团体标准报批材料;
(四)决策团体标准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会秘书处是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团体标准管理规章制度;
(二)受理团体标准的申请,负责团体标准立项、编制、修订、实施和监督等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组织参加国家和国际标准化活动,并围绕团体标准工作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
(四)组织团体标准属性转化工作。
第七条 标准工作委员会是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提出团体标准的编制建议;
(三)指导团体标准的编制工作;
(四)负责团体标准的技术内容及外文译本的审查;
(五)承担学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编制工作组是团体标准的编制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建编写组,落实参编人员分工与保障措施;
(二)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编制;
(三)全面负责团体标准编制的质量、进度;
(四)按照相关要求,协助开展团体标准的解释;
(五)跟踪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
(六)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
第九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复审和废止九个阶段,如未通过或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十条 生态领域相关单位均可提出团体标准立项提案,并填写《中国生态学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经秘书处或标准工作委员会组织立项论证后,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立项,学会秘书处发文实施立项。
第十一条 经立项的团体标准,原则上由提出单位负责组建标准编制组。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 标准初稿和编制说明完成后提交学会秘书处,学会秘书处向本领域有关专家征求意见或通过学会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个自然日。编制工作组根据意见修改标准初稿,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三)及有关附件,提交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十四条 学会秘书处结合标准初稿和编制说明的所属领域,组建由标准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审查会专家组并报请常务理事会同意,审查会专家组对团体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不少于出席会议的审查专家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由编制工作组根据会议纪要修改完善后形成标准报批稿,报审查会专家组组长确认;不符合要求,退回编制工作组修改至合格为止,形成符合发布条件的团体标准。
第十六条 符合发布条件的团体标准,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并在学会网站刊登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通过审查批准并发布的团体标准,按照学会规定统一编号。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其中,团体代号由学会英文名称缩写ESC大写字母构成。
(一)学会独立发布的团体标准编号格式如下:
(二)学会联合其他团体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编号格式如下:
第十八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由学会秘书处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学会所有,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事宜由学会负责。
第四章 实施、监督与复审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行业内单位或个人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三条 学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鼓励学会会员及本领域相关单位开展团体标准的宣传推广活动,相关活动的开展须经学会授权。
第二十四条 学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学会会员及本领域相关单位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会会员及本领域相关单位可提出团体标准复审申请,并填写《中国生态学学会标准复审申请表》(见附件四)。学会秘书处委托标准工作委员会对其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结论单(见附件五),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第二十六条 需废止的团体标准,由标准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学会秘书处发布《中国生态学学会团体标准废止公告》。
第二十七条 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章 专利事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编制工作组应注意标准编制中可能产生的专利问题,及时向学会秘书处披露标准涉及的专利,避免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同时编制工作组应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披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学会秘书处应及时商请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做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见附件六)。该声明应由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在以下内容中选择一项:
(一)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准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项团体标准时免费实施其专利;
(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项团体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三)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第三十条 学会秘书处应在涉及专利或者可能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批准发布前,对已知的专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 个自然日。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发现该标准涉及专利但没有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学会秘书处应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未能在规定时间获得声明的,学会秘书处可视情况暂停实施该项团体标准,并责成编制工作组修订该标准。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经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转让或者转移该专利时,应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内容,并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中所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及许可使用费问题,由学会秘书处与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协商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生态学学会十届八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生态学学会负责解释。
附件: